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新青年路2号。
法定代理人吴韵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红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