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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王俊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300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王俊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俊悌,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悌(原奎文区潍州锦鑫汽配中心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俊悌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知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俊悌以其与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奎文区潍州锦鑫汽配中心系经营者王俊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于2015年1月13日被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俊悌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俊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俊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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