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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港口贡茶店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54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港口贡茶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港口贡茶店,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港口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号首层之三。

经营者:钟健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港口贡茶店(以下简称港口贡茶店)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港口贡茶店认为:上诉人系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就相关商标权纠纷,被上诉人已另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主张上诉人门店的权利。

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应为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

被上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刻意忽略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将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的每个分店再次重复起诉,属恶意诉讼、重复诉讼。

综上,请求追加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为诉讼参与人,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港口贡茶店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海珠区新港中路360号首层之三,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的应追加案外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诉讼参与人,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事项,其以此为由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应否追加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诉讼参与人,上诉人应依合法程序向原审法院提出,由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审查。

综上,上诉人港口贡茶店提出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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