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常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方云,系该校职工。
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李伟,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