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2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科,男,汉族,1987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