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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2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4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经营者:毛献珍。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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