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34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2号楼5层521。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执行董事被告:奎文区大虞百事祥鞋服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润发商店街1010号柜。
经营者:彭旨强。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0号科技城14层F-19。
法定代表人:王新杰,经理。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奎文区大虞百事祥鞋服店、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