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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亭,董事长。

申请人系第9921558号“SAIXIN及图”、第11081174号“赛信机械”及第11392857号“SAIXIN”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人作为涉案商标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的第9921558号、第11081174号及第11392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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