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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木之子木业有限公司、李宝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 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51-2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木之子木业有限公司、李宝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 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木业有限公司,李宝珠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忆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木之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李湃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迪明,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珠,女,汉族,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宿迁市义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木之子木业有限公司、李宝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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