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高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爵士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康惠坤,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范锦青,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成、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爵士五金制品厂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29××××.7、名称为“夹具头(YCD-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成、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成、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志成、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