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三庄乡李建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三庄街光大路上海华联购物中心。
经营者李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阳县三庄乡李建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三庄乡李建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三庄乡李建商店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三庄乡李建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