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良、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吉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倩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吉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