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茭塘(浙江万豪实业有限公司第1幢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应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琼慧,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万华门业���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