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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2号
案件名称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茭塘(浙江万豪实业有限公司第1幢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应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琼慧,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万华门业���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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