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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诉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70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7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罗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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