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87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美宜佳生活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新区梅里路劳动局北临108#。
经营者:王琳琳。
被告:王琳琳,女,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美宜佳生活用品店、王琳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