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文馨眼视光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市府名苑门市139-141。
法定代表人:张家铭。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文馨眼视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