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1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珺校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00901607375417,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1-1。
经营者:阮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珺校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