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7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兆旭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佳涌眼镜市场五区538号,经营者赵宝华,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方青、尹红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兆旭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