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六合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鲁其凤,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宗荣、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