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林圣斌,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大坵村龙前47号。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灵,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焦园乡朱口行政村朱口村3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诉被告陈美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圣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