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用其妻子汪某的身份证在淘宝网注册了“小金鱼数码小屋”。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该网店出售假冒的步步高VIVO、OPPO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及配件。
被告人吴某某到深圳的通讯市场收购相应品牌型号的手机,采购带有假冒VIVO、OPPO手机屏幕、外壳、说明书、耳机、包装盒、入网证后,自己进行换壳、翻新、包装好后出售牟利。
2014年9月15日14时许,樟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被告人吴某某的住所樟树市金都凯旋12栋1单元201室查获了假冒VIVO品牌X510W手机15台、X3T手机5台、OPPO品牌U705T手机1台、手机配件等,以上涉案手机及配件经樟树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为58711元。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向樟树市公安局退缴获利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吴某某、黄某某、汪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小金鱼数码小屋网店截图,淘宝交易记录,顺丰快递明细,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书,物证照片及现场照片,樟价鉴字(2015)126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