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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谢某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6-2号
案件名称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谢某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苏州谢盛旺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芬菊路28号1号楼2层C3部位。

法定代表人VENKATASIVARAMAKRISHNARAV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谢盛旺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3幢18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住所地:新疆阿拉尔玛滩镇。

法定代表人李世胜,该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章瑾,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谢某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伊利诺易包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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