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高港区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常建锋,所长。
委托代理人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泰州市高港区路灯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需要重新确定诉讼请求及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泰州市高港区路灯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