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66-3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运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职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逸凡,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佳,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