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加军食杂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市场内。
经营者:才加军。
委托代理人:邱丽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贤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加军食杂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邱丽萍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贤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判决宣告前,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被上诉人已预付),由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0元,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加军食杂店承担3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加军食杂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