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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新汶盛丰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知初字第222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新汶盛丰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新汶盛丰家电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22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盛丰家电销售中心。

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中段(盛丰家电城)。

经营者杨伟。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新汶盛丰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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