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映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
法定代表人:张宝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维,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分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张科。
委托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维,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传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天堂公司)、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分店(以下简称二天堂建设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凤凰传媒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二天堂公司、二天堂建设分店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凤凰传媒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