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汤牡思·M·安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昌莉,女,生于1988年8月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应昌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以已与被告应昌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应昌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