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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应昌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德知民初字第21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应昌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应昌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汤牡思·M·安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昌莉,女,生于1988年8月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应昌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以已与被告应昌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应昌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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