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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撤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5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撤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中山街。

经营者徐德英,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子长县栾家坪乡强家湾村**号村民,现住子长县中山街。

委托代理人徐利军,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徐德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顺贞,陕西世纪领航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军、张顺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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