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中山街。
经营者徐德英,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子长县栾家坪乡强家湾村**号村民,现住子长县中山街。
委托代理人徐利军,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徐德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顺贞,陕西世纪领航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子长县1952西凤酒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军、张顺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