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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霍普公司与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斯凯霍普公司与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霍普公司,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

法定代表人:MichaelDiamant,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诉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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