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79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壕轩佰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郑秀萍。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壕轩佰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2070××××.9,名称: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