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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94号
案件名称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口岸镇江平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文风,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毓燊,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富元路1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郎。

被告重庆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村1、2社。

法定代表人陈秋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郎。

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为15600元,由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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