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XXXX。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明仁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西侧。
经营者黄崇飞,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荆谷山头下村,身份证号码×××。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富裕县明仁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