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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朱守玉、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朱守玉、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朱守玉,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杜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守玉,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雷。

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守玉、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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