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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高科食品店、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岳民初字第068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高科食品店、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高科,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82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鲁悦。

委托代理人胡年喜。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高科。

经营者高科。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

经营者胡聪。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高科食品店、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高科食品店、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高科食品店、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立辉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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