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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纪龙诉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03号
案件名称原告王纪龙诉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纪龙,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03号原告王纪龙,男,汉族,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敖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牧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诉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剩余1,025元退还原告王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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