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03号原告王纪龙,男,汉族,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敖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牧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诉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阿尔山市交通局、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剩余1,025元退还原告王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