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发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怀振,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恒泰眼镜店,工商登记住所地济南市,现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周久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红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恒泰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