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上海xx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杜x。
原告上海xx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照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xx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