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733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XXX号XXX幢XXX层XXXX内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晟睿文具店(经营者吴磊,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卫零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晟睿文具店(经营者吴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