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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0717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717号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振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晋江市。

经营者吴联雄,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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