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717号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振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晋江市。
经营者吴联雄,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英雄通信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兰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