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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项银虾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民执字第881-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项银虾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项银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项银虾,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为浙江省乐清市。

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喜乐多副食商店业主。

本院受理的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项银虾的(2014)昆民执字第881号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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