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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中法执字第3958号
案件名称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志强;余世航;朱培旭;黎达文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958号申请执行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电信实业大厦**房间iv>法定代表人:高振远。

被执行人: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南4-7部位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毛杰。

被执行人:许志强,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余世航,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联系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朱培旭,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黎达文,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志强、余世航、朱培旭、黎达文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志强、余世航、朱培旭、黎达文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许志强、余世航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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