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559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庆红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魏来鹏。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南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安飞。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庆红华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