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177号原告代仁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仙凤。
被告张景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仁军与被告张景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仁军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仁军依法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仁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仁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