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34号罪犯敖祖坚,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江恩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祖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敖祖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敖祖坚获得嘉奖17次;
2012年12月获得表扬;
2013年5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88079.90元,已部份履行了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敖祖坚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敖祖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