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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城民三初字第26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鹤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鹤伟,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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