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9624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朝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代表人杨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重庆市沙坪坝区网络文化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重庆市沙坪坝区网络文化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交纳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