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233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桂平百货批发总汇。
经营场所:聊城市香江市场金海东四街133号一层(古楼办事处)。
经营者:步桂平。
本案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桂平百货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