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润明。
上诉人吴建玲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中,向上诉人解释了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于2014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