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RITZHOTEL,LIMITED)。
法定代表人佛朗兹·约瑟夫·克雷恩(FrankJoesfKLEIN)。
原告丽嘉酒店有限公司(THERITZ-CARLTONHOTELCOMPANY,L.L.C.)。
法定代表人凯文·M·金博尔(KevinM.Kimball)。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霆、赵天娟,均系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舜丽池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董事。
委托代理人危波,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舜丽池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